摘要
由于犯罪控制自身结构风险性的存在,犯罪控制体系并不能有效治理犯罪,或者成为引发更多犯罪的制度性风险源,或者导致控制效益的低下,甚至演变成犯罪控制的危机。结构性风险由控制主体、控制措施与控制客体的自反性引发,因此,从这三个方面解析当犯罪控制在运行过程中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并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了不利于安全与秩序的最终后果时,该犯罪控制体系就存在结构性风险。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64-70,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编号:11BFX104)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间借贷中的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编号:12BFX049)
2012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风险社会与犯罪治理模式研究>(编号:fx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