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抵押权、用益物权,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这些物权登记后才可生效。就形式而言,只有满足申请主体的适格性、申请房屋的完整性、登记原因行为的条件成就等三大要求才能进行物权登记。在申请主体暂不适格、申请房屋尚未建成、登记原因行为条件尚未成就时,可期待的物权如何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则有赖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预告登记如何转化为物权登记?如何让预告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实务工作者深入思考。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3期33-37,共5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