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但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为各种具体解释方法排序,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无论是部门法进路还是论题学进路(权衡模式)都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形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方法论具有思维实践的特征,它是帮助法官裁判的理念性指导,目前还难以提供精确的运作流程,不能代替法官的具体行动实践。当然,法律方法论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逐渐走向行为实践,这是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07-115,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1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批准号:11C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