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为司法权威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影响司法权威构建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司法权威的内在机制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司法权威由权力和威信两部分组成。司法判断力、司法拘束力是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自制力、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威信的保障。因此,以内在机制为视角,应当从四个方面入手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司法权威:拓展法官培训范围,加强法官司法判断力;尊重既判力,加重违背裁决或命令的处罚,提升司法拘束力;净化外部环境,加强内心修养,提升司法自制力;增强法官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12期121-126,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