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环评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来看,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在执法实践中具有广泛存在空间和必要性。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的法理依据是警察权力理论和情势变更原则、利益衡量原则。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包括公益促进型和损害防止型两类。对于前者,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后者,则无需给予补偿。据此,单行法中有关被许可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应进行修改,同时应在《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引入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制度。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23-30,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