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中,法院并没有被骗、财产并非交付、财物未必特定;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不符合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定性为诈骗罪。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为财产权,而非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基本构造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后以提起诉讼相要挟,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二是行为人虽未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但虚构事实后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活动实际发生的。对诉讼欺诈取财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按照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予以惩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0-19,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