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行为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决定于村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间的合作水平。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扮演着代理人、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组织者,居于核心位置,其合作行为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配置效率和组织效率。本文以行为主体的关系结构为基本研究视角,采用结构分析方法,将现有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界定为垂直治理和水平治理的综合体,以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行为是嵌入在现实的社区治理结构中的合作性行为,与农村社区的治理结构密切相关为基本预设,建构起了一个基本的合作行为分析框架,对不同治理结构下的合作行为进行了解释。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83-87,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研究"(08XJY020)
西南石油大学杰出人才项目"农村社区性公共产品合作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