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76-86,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1年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作为法源的法理学说>(课题编号:第17号)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