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介绍(一)彭宇案的事实推定案件事实。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4期139-14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