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分析,检察委员会决策方式的争议主要围绕三个递进的问题展开:检察委员会决策采一长制还是民主集中制;在采取民主集中制时,如何平衡检察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冲突;是否将上述冲突区分为重大案件与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分别由上级检察院或者同级人大委员会作最终决策。这涉及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界定,也关系到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权能区分,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密切相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区分重大案件与重大问题,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应是我国检察委员会改革的方向。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8-114,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C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