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3-11,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批准编号:09YJA82005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生态文明法律机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0zd&045)的阶段性成果
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