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作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其生成有内在的制度规定性,也有支撑运作的诸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和功效,它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改革这一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法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将法院审判权"去行政化",因此必须对法院内部机构进行裁撤、精简和分序列改造,重新优化配置审判职权,辅之建立科学的法官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起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条件。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6期228-2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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