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1999年11期刊出的《石头案的法律启示》一文所介绍的案例,虽然该案由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对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及审理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各方仍存在不同意见,最终导致了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议案,作出修改决议,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作出了只规定一种“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一项法律条文的修改,却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过程。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0年第1期44-45,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