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法益主体、内容、特性的简述,分析了安乐死与家庭伦理观相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等反对观点,讨论了痛苦的性质及绝症患者痛苦的不可消除性,研究了生命权的内容与衡量标准,认定安乐死的申请对象以持续痛苦的晚期绝症患者为限。最后得出,生命权是社会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死亡与生存同等重要,当病痛束缚了人们的行为甚至意识时,有尊严的死亡具有合法性,安乐死应该为人们开辟一条终结的道路。
出处
《宿州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