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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以程序选择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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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和解行为的性质应界定为间接清偿,以此区分作为新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与作为旧债的原执行依据,从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对于涉及担保的执行和解,首先应分析其是否符合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然后再作相应的选择。
作者 鲍萌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74-175,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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