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执行和解,我国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首次作了规定。1991年经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267条,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6条、第87条等司法解释对其内容、方式、效力、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4-36,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