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转让作为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对其转让规则却未臻明确。在此从股权性质出发,以财产法的二元架构为基础,论述了股权作为定限物权的依据,阐述了其与所有权、债权等财产权的区别,以及其不应作为区别于债权和物权之独立权利的依据。并以物权转移规则为根据,论证了股权转让应当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理性。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