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刑法解释是根据理想情境构建起来的、封闭法律认识体系。其主要缺点有三:目标不明确、根基不可靠、结论不可信,它无力担负起法律适用的重任。在风险社会结构中,根据法律适用中的道德根基一致性要求和不可避免的政治角力,考虑到法官造法的事实和其中隐含的道德论争,需要将基于解释展开的法律论证作为刑法适用的基本方式。刑法论证以合理性为诉求目标,通过促进在开放刑法结构中的论证主体间的对话而展开。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7-66,共10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递进式
抗辩式与耦合式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批准号:3211010700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刑法中客观归责的合理性研究>(批准号:200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