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在不同国家因审查方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程序模式。总体上,英国、美国和日本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多采用专门性审查的方式,并辅以相对完善的司法审查程序。而我国则采用专门性审查与附带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因而程序设置也体现出中国特色: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中采用附带性审查的方式,未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程序;在审判阶段则采用专门性审查的方式,辅以相对独立的具有对抗性色彩的司法审查程序。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102-109,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