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构建了四个层面的监督主体,但由于这四种监督主体权限粗放性规定,使其缺乏可执行性,企业国有资产处于有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为此,我们应将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当中,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与管理运营权处于权力抗衡状态,这种权力制约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不当流失。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1期63-64,共2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2010年度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LNYFXZB014)<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模式与制度构建>
西南政法大学课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的出资人视角分析>(2010XZYJS08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