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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督主体中的“缺位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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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构建了四个层面的监督主体,但由于这四种监督主体的权限粗略配置与法学理论逻辑严重不符,使得企业国有资产处于有人监督无人敢管的局面。认为将检察机关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主体当中,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权与管理运营权处于权力抗衡状态,这种权力制约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监督有效结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1期40-42,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0年度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模式与制度构建"(LNYFXZB014) 西南政法大学课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监管制度的出资人视角分析"(2010XZYJS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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