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在一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地区相继展开。在农村,新农合制度中对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目前主要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体检结束后对体检情况进行信息分析、存档并反馈给受检者。在体检过程和体检结束后的一系列工作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主检方,遵循以往惯常的工作方式,易暴露受检者的隐私,进而有侵犯受检方的隐私权之嫌。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41-142,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