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共犯制度为参与犯设定了"主从关系"处罚原则,其实践逻辑为"以共同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幅度为参照系,以在共犯过程中的作用大小为调整基准,最终按照从犯必减的参与犯刑罚等级预设确定各共犯人所应受的具体惩罚"。这一原则的两个贯彻前提在实践中都面临不可化解的难题:共同所犯罪名确定困境使参与犯刑罚的具体裁量失去了参照系;参与者之间主从地位不明则造成调整基准的缺失。有必要比较并且借鉴参与犯处罚原则设定的"个别化"模式和"同等处罚"模式,对其进行反思和完善。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9-86,共8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