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地方政府和法院对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有所突破,这类实质性的"造法"行为被人为地纳入了"能动司法"的范畴。对"造法"过程的考察表明,在"政法传统"的逻辑下,我国地方法院的"造法"行为体现出的与其说是司法的"能动性",不如说是司法与政治的"联动性"。改革开放以来,"条块"政制关系中强调"以块为主"的倾向强化了既有的"政法传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法院"造法"腾挪出了空间。地方法院的"造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点:一是"造法"过程镶嵌在政法结构中;二是"造法"基础来自于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三是"造法"行为将被长期容忍甚至鼓励。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4-83,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10)之子课题"地方法制中的司法问题"的资助
是其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