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稳定风险是传统社会控制模式失效而法治秩序尚未建立的产物,在网络时代具有现实性和非现实性、扩散性和累积性的双面特征。我国地方政府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其作为一种行政程序存在着评估主体的信息局限性、评估内容的局限性、评估方法与程序作为合法化机制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社会稳定风险,应该将重大行政决定的风险评估主体转化为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风险评估内容的合法性方面,要加强财产征收程序立法;在合理性方面,各种行政决定不应使当事人的生活标准降低;在安全性方面,应进行应急性评估;在风险评估程序方面,应增加网络舆论评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1-7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