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66-169,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南民族大学校科研基金青年项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SQ0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