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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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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以及违约救济请求权;债务人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第三人享有的权利由合同当事人合同规定。
作者 张敏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0年第2期61-62,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中的私法伦理"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SK11180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20. 被引量:2
  • 2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1.
  • 3张民安,王红一主编..合同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469.
  • 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8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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