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研究甚多,但分歧也甚多,其中尤以该罪行为本质的分歧为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因为对该罪行为本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也由此对已有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本质理论提供了实践检示的机会。经过实践检示,该罪的行为本质不是"不能说明",而是拥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的行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16-122,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309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