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出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2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