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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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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4期132-137,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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