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对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法学研究》
1981年第3期33-36,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