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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能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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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一直是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判断角度,而不同判断角度决定了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尤其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判断主体的内涵有了变化,即增加了对于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的能力,但称呼仍沿用了一般消费者,由此带来一些困惑。针对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应具备的能力,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两方面,即对产品的常识性了解以及对于不同设计的差别的一般性识别能力进行分析,明确提出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法律拟定人。
作者 钱亦俊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37-42,共6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被引量:1
  • 2《审查指南》(MPEP)1504.02. 被引量:1
  • 3BRIAN W. GRAY and EFFIE BOUZALAS.《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td, 2001, The Law of Industrial Design in the United Kingdom. 被引量:1
  • 4欧盟市场协调局第ICD0000000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引量:1
  • 5欧盟市场协调局第ICD00000004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53

引证文献14

二级引证文献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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