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对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采取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确切地说是"胜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模式。此模式对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有着巨大的实践意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诉权消灭主义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加上其理论本身固有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效力进行重新定位。应结合我国实际,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权衡各种立法模式利弊的基础上,确立抗辩权发生主义。如此才更能符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充分发挥时效制度的效用。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1年第8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