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对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进行犯罪前置化;二是处罚比较严厉;三是广泛适用资格刑。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规制危险驾驶的五种方案都存不同程度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也需要完善。对危险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关键在于平衡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合理界定危险驾驶的范围。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