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得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概括为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技能驾驶、无视交通信号或标识驾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与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置措施明显偏软且相对滞后,难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妥当的处置,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42-47,共6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项目名称: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以不能安全驾驶为视角
项目编号:22396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