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非典型的司法审查活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迥异。当前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审查活动忽视了这种差别,引发了与行政过程、普通行政诉讼等外部制度的兼容性难题,且不利于行政效能的切实发挥,应当进行重构。新的合法性审查在两个维度内展开:首先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审查对象;其次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查强度。通过审查对象的理性限定和审查强度的灵活变换,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化解内部双重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并实现与外部制度的平稳衔接。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58-64,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