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承担问题都作出了不同规定,但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致使学者对相关立法规定的称谓、性质及内容的理解存在误区,由此也可能会影响到相关立法规定的立法适用。对此,文章以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为切入点,分析了财产性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性质及称谓,认为不应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确立为原则,而应将其定位为一项规则,并论证了财产性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的正当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缺陷的建议和思路。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219-226,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2009JJD820010)
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权利本位与中国民法法典化"(2009TD004)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34407249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