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修意义非凡,却也暴露出了对公民选举权利保护不够充分的严重问题。过度依赖《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现有保护模式弊病很多,不仅无法为权利遭受侵害的选民提供周全的司法救济,而且也与选举诉讼本身的性质内涵相去甚远,更加造成了第1 6 4条的不堪重负。有鉴于此,在我国建立选举法庭或宪法法院体系,从而为选举纠纷提供独立、公正、权威的解决场所,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4期48-56,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