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断增加的南极科考、旅游和渔业等人类活动对南极环境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现行责任制度强调预防优先,以是否采取反应行动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要求营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但这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由于南极条约体系在输入正当性上的内在缺陷,现行责任制度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和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尚未实现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目标,需要在未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加强研究,积极应对。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70-174,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