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对第三方权益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此规定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该条的缺陷在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无法准确界定;何谓"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难以判断;行政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应借鉴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域外经验,完善告知义务,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确立保密必要原则。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45-47,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