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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主体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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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为宜。
作者 林志毅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112-119,共8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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