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和无重大过失是民法学中经常提及的两个概念,它们都是对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的一种描述。经常看到诸多论著中写到"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善意且无过失"的表述,甚至有学者提出善意与无重大过失应予以区分,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要件。本文对这样的观点不能认同,本文认为善意本身包含无重大过失,无重大过失是善意的应有之意,二者不是并列关系。为证明此观点本文从善意的历史分析、善意的法律蕴义分析、善意是一法律判断而非事实判断等角度进行了论证。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