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以善意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的立法例在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居绝对多数,主观诚信说关于大陆法系国家主观诚信的主要舞台是取得时效的观点没有依据;其对英美法系采此种做法的理由分析亦经不住推敲。取得时效中的善意与主观诚信在概念上无法对接。主观诚信的涵义表明其仅仅是揭示了不损害他人权利这样一种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没有必要套上主观诚信的神秘光环。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32-138,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批准号:05JA820019)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