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其权利的制度。这是一项起源于罗马法的古老制度,历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依然出现于众多国家的民法典中。不容否认的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几乎没有废置物可供利用,权利人一般也不会长期忽视自己的权利,该制度的功能已经弱化,仅仅是一种“定分止争”的手段,用以填充物权取得制度中的盲区。但是,其并非“在善意取得、登记制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2期11-14,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