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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程序的非正式性及其公平价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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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式性不是经济法程序的固有属性,非正式程序也是经济法上的一种重要程序,对经济法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替代性作用。在经济法中引入非正式程序,除了追求效率之外,还应考虑公平问题。非正式程序所保障或实现的公平,既有程序参与人内部的公平,也有程序参与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外部公平。公平价值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其实现载体主要体现为程序运行的特定仪式,为此,法律必须为非正式程序的运行设定各种形式约束,以保障运行过程与运行结果的公平。
作者 焦海涛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2期37-42,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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