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王海打假系列案件中,法院在解释"消费者"涵义的时候使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这导致判决结果的完全相反。前期多胜诉与后期多败诉之间,社会背景与舆论的压力的差异应是原因之一,这种差异与法院在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一定影响。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理性工具,受到人们观念和价值倾向的控制,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解释方法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些结论则一般是与使用解释方法的人头脑中的观念和价值倾向相一致的。
出处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