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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权益诉讼初探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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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案件受理、审理思路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中,第一个便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这种规定与公益诉讼原告的广泛性相冲突。因此,目前被媒体热炒,冠以“公益诉讼”的民事权益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这些案件之所以被法院受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诉讼发起人(原告)均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因自身相关权益受损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奈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公益诉讼一定是要包含着一个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诉讼,而不是私人利益。我们现在的诉讼制度中,可以进行的都是有关私人利益的诉讼,是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法律的确认、保护,才由有当事人资格的人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涉及到个人的私人利益、私人权利问题,就不可以诉讼。因此.现行的民事诉讼可以说是私益诉讼。这类案件的公共利益.是包含在私益诉讼之中的,只有案件引发的社会意义才是公共利益。而真正的公益诉讼,必须是根本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私益。笔者赞同杨教授的观点。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为受案标准,只有自身合法权利受到违法侵害才具备原告资格,而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并不需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之门尚未开放.既然现行法律体系难觅将公益民事诉讼付诸实施的法律依据.所谓的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 袁军 朱秋菱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96-96,F0003,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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