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2期40-48,共9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