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尤其是"人合性",因为它决定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状况。因此,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也是其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而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等方面与公司章程规定时有冲突。以新《公司法》第72条为例,探讨并解决内部转让及外部转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和完善今后相关立法和司法具有现实意义。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1期89-91,共3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