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将其他股东不喜欢的人排除在公司之外,《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赋予其他股东在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时主张优先购买的权利。然而,对于股东的此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这一问题,故而有加以探讨的必要。笔者对优先购买权法条的规范性质、行使和涉及的利益判断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8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